第27章 野花

第二十六世,我是个想摘路边野花带回家、后来没摘的人。

好物而欲私之,人之情也。见花美则思折,见鸟驯则思笼,见才士则思收为己用。然不知物各有性,夺其性而据之,爱之适所以害之。

昔有行人过路,见野花数茎,迎风而笑。方欲折之,一黑犬踽踽而来,嗅其花,昂首径去,花犹在枝,颜色不改。行人缩手,立乎道旁,良久而叹曰:“犬非不爱花也,爱而不据,故花全;吾将以手夺之,则爱反为害矣。夫爱之而欲据为己有,则束之于室,锢之于瓶,不数日而花凋香殒,向之所谓爱者,适所以杀之耳。犬之爱也,有不敢、不忍、不夺之心;人之爱也,乃欲攫之、藏之、私之。夺之而花死,爱亦与之俱尽矣。”

由此观之,世间多少深情,皆以此“折花”之心为之。见一美好之物,心生爱悦,便思攫之以归,朝夕对之以为己有。当其入手之际,自以为爱之至也;而不知花之离根,犹鱼之离水。爱一人而欲其唯我是从,爱一物而欲其唯我所用,爱一事而欲其唯我独据。爱之愈切,束之愈紧;束之愈紧,伤之愈深。及至人花俱瘁,犹自叹曰:“我本爱之,何至于此?”悲夫!非爱之罪也,不知爱之有道也。

夫天地生物,各付之以性。花之性,在土在水,在风在日,在四时之序、雨露之滋。彼生于路旁,非为人而生;其红其白,非为人而艳。人见而悦之,不知顺其性、遂其生,而遽欲折以归瓶——爱而不知其性,则爱适足以杀之。

是故善爱者,先存其性而后尽其情。

己所不欲,勿施于物——赏之而不据,爱之而不伤。花自开自落,不待人赏而芳,不因人折而怨。花自为花,我自为我,两不相扰而相悦于天地之间。

爱本非罪,执则为障。花有荣谢,月有圆缺,物有成坏,人有聚散——此天地之常也。执其荣而恶其谢,贪其聚而惧其散,则爱适以生苦。开也由它,落也由它,聚也不贪,散也不悲。真爱万物者,不以手夺,而以心契。

不折者,非不爱也,爱而不敢夺、不忍伤、不欲私也。世间之爱,或折花以归瓶,或锢人以遂己,或贪物以累心,其病不在爱,在“据”也。花之不折,犹可沐晨露、拂晚风;人心之自由,岂可夺而束之、锢而私之乎?

君子之爱人也,爱其性,不夺其志;爱其才,不遏其用;爱其人,不锢其身。始于爱悦,终于敬重。

此非独爱花之道,亦爱人之道、爱物之道、爱天下之大道也。

《野花》

路边花正开,

君莫伸手摘。

曾见黑犬嗅,

为君非唯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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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7章 野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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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莲在水
连载中●匿名 /著